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3条规定全部内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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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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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862 -
土地法征收土地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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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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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53条规定全部内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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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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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15,340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3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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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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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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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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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8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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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