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否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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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及其重要作用在于: 1. 通过对提交的申诉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核以及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确保了整个仲裁过程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 2. 借助于其监督权的运用,仲裁委员会切实保障了仲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性质的仲裁机构,具备独立、中立、公正且高效的特质,负责化解平等主体间的各类合同纠纷及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其他争议。通常情况下,该机构设立在直辖市或省级政府及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必要时亦可在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设立,但需遵循不按行政层级逐级设立原则。仲裁委员会乃由相关市政府主导组织,联合多个部门和商会共同组建而成,同时还须经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否则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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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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