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土地纠纷的证据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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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这些证据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例如物品、图片、视频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物品作为证据。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影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数据作为证据。 5.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知识、经验或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证言。当事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资格的专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 勘验笔录: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检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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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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