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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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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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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