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撤销能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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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5)2项和《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田保护条例》第18条第1款等5种情况。具体内容包括:(1)由于公司撤销、转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计划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批准废弃的;(3)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有耕地,以计划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计划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有基本田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回收土地使用权。上述5种情况下,第1种和第2种和第3种、第4种情况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同:回收第1种和第2种、第5种情况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措施,根据《闲置土地处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5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回收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取消土地登记和土地证明书。当事人不按时交付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处罚。第五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此事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0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4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2、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获利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旧城区的使用。回收上述两种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因为政府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不能再使用土地,必须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场所,土地使用权回收工作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问题。土地储备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人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要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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