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办案件给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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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区分情况,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信访,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严重、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情况,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情况。(四)转送信访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的,可以直接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完成报告。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知信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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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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