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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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养鱼池、莲藕池、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3、柴山.滩地.池塘.芦苇池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征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3倍计算。4、征用住宅基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的住宅由建设部门另行征用土地重建的,原住宅基地不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出生的经济林木,可移植的,建设部门不能支付移植费的,由用地部门合理补偿或价格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水设施.井.人工养鱼池.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根据情况支付转移费和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础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配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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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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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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