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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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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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内容
本条是关于调解的调解、选择、达成协议及未达成的处理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020.07.15 3,032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通过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2020.04.23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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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有规定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022-09-09 15,340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什么内容?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2-09-08 15,340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条什么内容?
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2022-09-08 15,340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7条内容是些什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2022-09-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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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相关
2,765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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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予以废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
2,705 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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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5,52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