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承租人变更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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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关系中,通常只有一个人居住,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可以称为同住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中,承租人去世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或出生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需要变更承租人。下面根据情况逐一列举: 1. 变更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变更给其他人,但必须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得到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变更时,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二是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 变更给共同居住人:如果承租人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且这些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变更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些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二是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当然,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书面确定承租人,优先考虑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 3. 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如果承租人去世,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但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是原承租人的配偶,二是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是原承租人的父母,四是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指定不适格的人,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分两种情况: 1.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确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如果指定的人不适格,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出租人的决定,并重新确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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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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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更改承租人规定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2020.07.26 589 -
民法典规定房屋被承租人转租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2.09.03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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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公租房变换承租人是指原公租房承租人合同到时或者不符合公租房承租准则了,进而改变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变换承租人要求1、原承租人丧命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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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公产房置换手续(买卖过户)需要原承租人本人,和户口在该公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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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变更承租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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