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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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理由如下: 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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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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