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类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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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实际损失,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这种情况下称为工程索赔。索赔可以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单项索赔是指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立即向对方提出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对方单独解决支付问题,不将其余索赔事项混合在一起。综合索赔又称为总索赔,通常在生活中被称为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进行集中索赔,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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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可以分包。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2)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3)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 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2)索赔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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