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成立标准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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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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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如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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