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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解读

2024-12-0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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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2-05回复

专业分析:

1.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中,若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由(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事由),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分项裁决。但需分别告知起诉权。 2. 仲裁员在裁决书原件上签名。若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原件将存入仲裁正卷并保管。送达给当事人的为裁决书副本。尾页左下角空白处需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仲裁员不在副本中签名。裁决书副本将由仲裁员打印和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作起诉权的告知。仲裁机构将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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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模板内容如下: 申诉方: 被诉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写明裁决结果) (三)本案仲裁多少费元,由多少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仲裁裁决书格式范本说明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格式模板仲裁裁决书格式模板。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7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274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对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做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仲裁机构越权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活动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其程序的正当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如果仲裁的开庭裁决过程违反了仲裁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其裁决结果同样是可以不予执行的。如仲裁庭由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员组成,或者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即作缺席裁决等等,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的裁决就可以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而认定事实又是划分责任,确定各方权利或义务的前提。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正确地划分责任及确定权利义务。仲裁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枉下裁断,很可能错误地认定了案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应当出现的情况出现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裁决不可能准确、公正,因此可以不予执行。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将此性质的争议(如合同)适用关于彼性质争议(如侵权)的法律,或将此一类型的争议(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彼一类型争议(如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都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当然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而法院也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国仲裁法第34条第(4)项已经规定,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则应当回避。仲裁员具有上述情形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企图倾向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参与仲裁的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这一方的裁决仲裁裁决书格式模板百科。 所以上述行为和索贿受贿行为相表里,而与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则往往有因果关系 在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就难免要偏袒一方,也就很难保持中立、公正无私。因此可以不予执行。 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1.如何制作仲裁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解析:生效调解书裁决书执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解析:裁决书 5.仲裁裁决书的具体内容 6.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书范本 7.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何异同 8.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9.裁决书送达证明 10.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范本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一直有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的,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提前民事诉讼。不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的,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通过再审撤销,一直有效。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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