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土地补偿款有权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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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2004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4〕51日),其中制定标准的资格有限: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市政府制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的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根据51号文件的规定,龙口市无权制定补偿标准。该市为县级市,下不设区,只设乡镇,有权制定标准的是烟台市,下设区、县、市、龙口市属烟台市。龙口市物价局对此的看法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行的51号文件指出,各地在新标准出台前,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调整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准(鲁价费发〔1999〕314号)执行,因此根据该文件制定的47号文件符合上司的规定,也适用于引黄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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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经法定文件批准有权联合财政厅一同降低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除国家制定补偿标准之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由省级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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