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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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停业,限期整顿。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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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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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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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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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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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15,34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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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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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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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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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