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工作规定(四)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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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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