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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2024-11-06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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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1-06回复

专业分析:

一家公司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可能会对这家公司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首先,在财务方面,公司可能会因为强制执行而感到压力。一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其资金可能会变得紧张,有可能需要用这笔钱来还债或完成其他法定义务,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财政状况不佳,信用评价也会受到影响,使其更难以获得贷款融资。其次,强制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客户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被强制执行,这可能意味着它在合同上存在问题,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此外,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也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如果公司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生产线停工和服务暂停,员工们的情绪也会受到影响,士气低落。而且,强制执行还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的机会,给业务发展带来更大的打击。最后,申请强制执行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增加。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去做,它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在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中受到限制,信用等级也会降低,这对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可是个不小的威胁。因此,公司应该尽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让自己陷入强制执行的麻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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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行政诉讼秩序、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诉讼参与人”不同于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指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人,除了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人”,是指并未参与诉讼活动,但关心诉讼活动进行的人,例如在法庭旁听的普通公民、记者等。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行政诉讼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结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起诉前或者执行完毕后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三是客观上妨害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未实施的,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根据规定,只有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是保存、管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书、病历、录像等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掌握证据或者了解案情的个人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是掌管、持有、使用执行标的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证据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对行政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缺乏关键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证明材料既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包括证明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实、身份、资格等情况的材料。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典型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即妨害作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指使、贿买、胁迫的方式促使他人作伪证,二是通过威胁、阻止的方式,妨碍证人作证。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财产,以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实践中,行政机关为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采取欺骗、胁迫等种种非法手段,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撤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且不利于依法解决行政争议。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这类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使行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故意制造混乱,阻碍法庭审理,甚至冲击法庭,被称为“闹庭”。“闹庭”等行为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必须予以制止和制裁。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阻止调查和执行、打击报复等目的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等有关的个人实施侵害。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训诫,是指以口头方式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错误,并责令其不得再犯。训诫是规定的最轻的强制措施。责令具结悔过,是指命令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悔过书,以书面的方式承认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罚款,是指命令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对行为人财产的剥夺。而拘留,属于对行为人一段时间内人身自由的剥夺,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情节较轻的行为,而罚款和拘留只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行为。由于涉及对行为人财产和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民法院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必须慎重。因此,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此外,刑法对妨害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以往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一般只处罚其具体工作人员,而在幕后决策、指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逃脱处罚。针对这一问题,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一样。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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