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关系中自由协商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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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外国就业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自劳动权利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就业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因此不能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赋予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的就业者行使任意解除权。 2、在普通的劳动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是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更大的平等性,因此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外劳动关系更突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即除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四项内容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余方面,给予双方更大的自由协商空间。但这种自由协商并非没有边界。考量单位与外籍劳动者之间在法律之外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时还应考虑意思自治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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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劳动关系中进行自由协商的界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已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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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外国就业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自劳动权利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就业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因此不能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赋予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的就业者行使任意解除权。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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