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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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未发生行政诉讼的税务处罚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处罚对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制度。以下是对非诉执行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内容、程序的详细介绍。 一、非诉执行的特点 非诉执行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只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这一执行程序。非诉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 依申请而实施:非诉执行必须由税务机关,并且只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才能启动这一执行程序,即“不申请,不执行”。 2. 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一旦税务机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则执行权就由人民法院行使,税务机关不能再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执行依据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是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4. 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非诉执行适用的范围及内容 非诉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按照这一解释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非诉执行的案件只能是税收处罚决定,而不包括其他税务处理决定。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非处罚性的征补税处理决定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这种税务决定《税收征管法》已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没有赋予申请法院执行权。 非诉执行的内容,应该是税务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罚款、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等,但对一些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一般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如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三、非诉执行的程序 非诉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实际执行四个环节。 1. 申请:税务机关的申请是非诉执行的惟一启动方式。对于税务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条件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确定:申请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属于非诉执行的范围;税务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属受申请法院管辖。 税务机关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时还必须提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材料,即案件卷宗;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资产情况等。根据案情需要,法院有权向申请的税务机关调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提供。 2. 受理:法院在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将受理并立案,同时通知申请的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以“裁定”方式通知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在执行前,对被申请人实行先行保全措施,以避免当事人随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决定难以执行。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保全申请;税务机关必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可能逃避执行,这种理由包括主观上有充分的动机,客观上有充分的可能。 3. 审查: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范围。 4. 实际执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作出执行裁定,并通知申请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被处罚对象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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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执法机构,应当在派出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派出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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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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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这是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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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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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案件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包括:暂时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财产;扣押财产;冻结账户中的存款、汇款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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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如下: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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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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