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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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如果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原则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则上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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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
诉讼离婚的管辖范围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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