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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证的房产继承方法:哪些情况适用?

2024-12-2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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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回复

专业分析: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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