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女方的嫁妆属于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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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依据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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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嫁妆是结婚登记前,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如果嫁妆是结婚登记之后,女方父母赠与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女方嫁妆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嫁妆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前,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嫁妆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的,则除另有约定外,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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