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应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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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送达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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