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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是市场价格吗,如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

2022-02-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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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回复

专业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是市场价格,是供求双方在权衡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估价原理评估土地价格。具体可采用法定补偿扩充法和准建设用地剩余法。一、法定补偿扩充法近年来,我国通过试点在征地制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依据其中的理论研究成果会发现,集体土地流转价格实际就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的补偿价格。《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农业生产的原用途来以倍数测算征地补偿费,问题是没有考虑土地的潜在收益和价值,没有考虑市场的因素,将土地仅仅作为农民的一种生产资料来看待,而没有考虑土地之于农民的多重功能,更没有考虑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因素。一方面,受农作物品种不同、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科学衡量征用的同一地块内,因种植物不同、亩产值差异而造成的征地补偿费的差异;另一方面,当征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时,其补偿标准更是无法科学测算。因此,如果征地补偿仅仅限于对原有征地补偿标准倍数的提高,那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充其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有一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失衡心理,而难以胜任管长远、管根本的重任。1、法定补偿扩充法公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农用土地的征用补偿价格只能是“法定补偿价格”,而不可能是市场价格。为此,只能沿着过去的思路,立足原农业土地用途,将法定补偿含义延伸到集体建设用地,将农用地或与之处于同一供需圈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全部补偿给农民,得到一条近似成本法的法定补偿扩充法,测算土地征收价格。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参照集体农用地价格计算。公式为:土地征收价格=农用地基准地价+最低生活保障趸交保险费≈农用地质量价格+农地保障价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2、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主要对土地被征后原农业用地土地收益的弥补,与农用土地质量价格即进行无限年期修正后的农用地基准地价基本一致。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内涵是:在评估基准日,设施配套程度达到级别内平均水平,且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30年使用期的农用土地价格。所谓正常市场条件,是指农用土地在现时农业技术水平(灌溉技术、农业科技、管理技术)和利用状况下,永续作为农用土地时,从农业社会角度评定的农用土地地价。可见,农用地基准地价表示农用地质量价格,相当于土地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的费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至少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安置补助费等于按照需安置的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当于农地保障价格。农用土地的存在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作用,农民有了土地就有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障作用价值量的大小与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和耕地生产力水平有直接关系。人均耕地面积越大,单位面积的耕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越小,其社会保障价值量也越小。在人均耕地面积一定的前提下,耕地的生产力水平越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越高,单位面积耕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越大。现行的补偿制度其根本的问题就是把被征地仅作为农业生产用途的土地来计算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征地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灭失以及征用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所以,对于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补偿,二是征用后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偿。实际上,农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生活资料,更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财产。失去土地,即失去集体所有权,农民也失去了生活来源和保障。所以征地补偿应从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生活的农民着眼,而不应该仅仅针对土地本身。4、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指因征地等原因导致被占用土地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农作物的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的补偿。主要包括:青苗、电力线路、果树、防渗管道、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井、一般林木和坟墓等。补偿标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及时修正。二、准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剩余法“准建设用地”,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而现状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域,称为“准建设用地”。测算征收价格,以规划用途的准市场价格为准测算。1、准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剩余法公式集体土地征收价格=准建设用地综合基准地价-国家综合投资回收-转换成本税费-征地调节基金。综合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准,按照商业、工业、住宅、辅助用地比例和商业、工业、住宅分类定级的级别叠加区片测算的综合地价。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我国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后,土地收益大大高于经营农业的收益,如果这项“增值收益”无条件地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是不合乎经济原理的,而必须在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合理分配机制是以集体土地权利的实现和土地投资的回收这两项要求为基础的。2、土地权利的实现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权利,它是权利束,包括对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利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全部得到补偿。农用地地租全部归属农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取得征用前农用地全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II的权利,该部分是对集体所有土地权利束中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补偿。因征用后土地用途改变、土地位置差异而形成的“准建设用地新增级差地租I”,其收取的权利,要在集体与国家之间合理分割,而并非自然而然地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拥有。其道理在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土地位置优劣首先具有原始性,是客观上自然而然存在的;其次则具有外来性,取决于国家的城镇、交通干线建设(即改变农地的相对经济位置)等外部辐射性投资,总之都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单位自身付出代价所取得的结果。因此,一方面要承认其现实性,即承认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拥有取得“准建设用地”部分级差地租I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承认其原始性和外来性,即承认国家也拥有取得部分级差地租I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者分享部分可称为“准建设用地”级差地租Ia。国家分享部分可称为“准建设用地”级差地租Ib,暂时由国家保管,用于征地调节基金,实现地租再分配。3、土地投资的回收土地投资回收指的是,农地所有者对农地投资所形成的土地资本要得到回收,其中与土地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的部分已经包含在农用地地租中,理论上已经回收。社会性的基本建设投资辐射到“准建设用地”上而形成的外部辐射性土地资本也要得到回收,归国家所有,这部分投资已经包含在“准建设用地”地租中,理论上已经回收,用于征地调节基金。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条件实现几通一平,形成土地固定资产的直接的、典型的大市政配套费用,由政府以综合投资收回。因综合基准地价构成中,包含准建设用地向建设用地转换中的转换成本税费,在推算征购价格中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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