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2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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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时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管理城市环境和秩序的部门,综合执法局是本世纪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城管改革试点体制单位。基于管理权和处罚权相分离的思想和集中执法权的思想,基本上承接了城管局的职能,剥离了管理权,增加了其他几个相关方面的处罚权,环保,城建,绿化,交通等。可以这么理解,它是新型的城管。
明确一个统筹协调机构。市委依法治市办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形成市镇两级综合行政执法统筹机构。市委依法治市办履行“一统筹四统一”职责,即统筹全市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监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作为各镇街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具体承接和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的“一统筹四统一”工作。 确立一种事权下放方式。坚持“成熟一项放一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方向,按照以实行授权下放为主、审批权与处罚权衔接一致、实行事权动态调整、执法便民、兼顾专业执法5项工作要求确定执法职权的下放。采用全领域调整县级行政执法事项的方式,共梳理并下放2234项行政处罚权、12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167项行政检查权。 组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授权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独立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房屋安全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打破原各执法队伍“条条”管理体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构建一个平台运行办案。将省“两平台”的本地化部署作为改革重要抓手,今后将全覆盖市属部门和各镇街,解决多头录入、重复录入的问题,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促进执法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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