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法空白处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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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一个署名人签人签名但没有注明署名性质的情况,应尽量查明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对署名的看法,认真分析证据,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审查处理此类纠纷。向他人借款写借条的内容应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随意在他人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的签名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借款时,实际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对于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票据。同时,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据上明确书写身份,不得在借款的任何空白处随意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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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空白处署名,如果该借条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订立的,则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期限承担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如果逾期不还的,要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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