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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如何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24-12-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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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第109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1.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的担保财产。 2.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在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针对问题中提出的问题,即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是否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以下三种可能的答案: 1. 不清偿。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申请费,因此担保财产收取的申请费可能由无担保财产清偿,从而引发不公平现象。 2.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种情况下,担保财产可能先被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再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可能导致担保财产权利人无法优先清偿债务。 3. 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担保财产先用于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再用于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财产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无论担保财产是否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应优先用于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因此,笔者的答案是: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应当先清偿因该担保财产发生的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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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二、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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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申请破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1)破产申请费用;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2、共益债权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两种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共益债务。(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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