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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质量

2022-02-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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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06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购买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其损失即可投诉经营者,举证责任则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不能证明该耐用商品没有瑕疵,消费者享有要求经营者退换货的权利。该条款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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