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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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条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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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如何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020.05.08 197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怎么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
2020.05.07 144 -
反不正当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
2020.12.11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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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22-09-18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4条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022-09-12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具体内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09-12 15,340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是什么内容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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