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38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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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了,原来51条的规定由现行《民法典》第311条予以规定,其主要内容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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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合同法现在已经失效,原51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则是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
2021.01.08 139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是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买受人若是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若是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1.10 263 -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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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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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38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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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三条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2022-09-11 15,340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2条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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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33条是怎么规定的?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022-09-1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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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