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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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意义 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分工。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离开住所地后,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如果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没有经常居住地,则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则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规定,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原告和被告均被注销户籍,则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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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诉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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