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胜任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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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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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如下: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如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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