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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送管辖的条件

2021-11-2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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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是: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此案;3、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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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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