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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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的理解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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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第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已经失效,《民法总则》第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现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021.04.11 185 -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规定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返佣的规定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所以保险代理人返佣不合法。
2020.11.25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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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1条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用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构成
2022-09-24 15,340 -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1条有什么规定?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用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构成
2022-09-27 15,340 -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1条有什么内容?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用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构成
2022-09-14 15,340 -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61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用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构成
2022-09-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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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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