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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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规实施的,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房租赁关系、分列公房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人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2、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要求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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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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