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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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在无合法手续、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成立一所封闭式管理、以军事化训练为特殊教育内容的非法学校,通过媒体、网络向广大家长承诺教育纠正问题少年的不良行为,面向全国进行虚假宣传和招生。2013年2月以来,贺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及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学校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四次将该校15岁女生陈某强奸,并多次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公众场合,强行猥亵陈某及未成年女学生常某、郝某等人。案发后,徐州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在发现作案现场遭到破坏,客观证据灭失后,检察机关迅速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取证,查获了该校教官范某受贺某指使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最终,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学生,切实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迅速对该校予以取缔,并立即整顿私人办学教育乱象。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了全市清理整顿行动。 二、典型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特殊性,存在客观证据少,取证难、认定犯罪难等客观情况。本案中,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六类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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