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房屋所有权方面,一方为业主时,另一方能否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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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的配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视为业主权益的享有者。业主的定义是指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居住于房屋内并长期使用该房屋的人也可以被视为业主。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人被认定为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内的居民,那么他们的配偶也有法定权利行驶业主权利。因此,如果业主的配偶在房地产证上拥有姓名,则可以将其视为业主。如果房产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无论登记在任一方或双方名下,另一方都理所应当地成为业主,并具有选举和参与业委会成员资格。如果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个人私产,那么只有将房产证上登记为业主的那一方才是真正的业主,而另一方并不具有业主身份,因此也无权参选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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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之配偶亦可视为业主权益之享有者。业主身份乃指对房产拥有所有权之人;然则在现实生活环境中,对于实际居住于房屋内并长期使用该房屋之人亦得以被视为业主。参照相关法规条款,那些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人,即应被认定为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内的居民,其配偶有法定权利行驶业主权利。据此,若业主之配偶在房地产证上拥有姓名,则可将其视作业主。当房产系夫妇双方共有财产时,无论登记在任一方或双方名下,另一方都理所应当地成为业主,自然具备选举和参与业委会成员资格。至于房产仅属夫妻一方之婚前财产或是个人私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在房产证上登记为业主的那一方才是真正的业主,而另一方则并不具有业主身份,故也无权参选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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