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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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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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基于以下事实丧失: 一、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时自然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迁出户籍的。 三、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 四、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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