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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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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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扬尘污染行政处罚依据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2020.09.26 962 -
扬尘治理六项措施
一是严把扬尘监督关。坚持常态监督、重点监督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突出标准执行、细节管控,采取“双随机”方式,以裸土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为重点检查内容,坚决盯紧盯牢土方开挖、车辆出入及其他重要环节,对在建的建筑项目进行巡查抽查。对扬尘防治工作
2020.05.03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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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如何?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25条如何规定的?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扬尘污染查处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
2022-09-08 15,340 -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2022-09-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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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与刑法的区别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该法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
4,886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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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5,673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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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
气态污染物的治理方法如下:1、粉尘控制技术;2、高压静电除尘技术;3、旋风除尘技术;4、袋除尘技术;5、湿法除尘技术;6、湿法除尘技术;7、二氧化硫控制技术;8、湿法脱除SO2技术;9、半干法脱除SO2技术喷雾干燥脱硫技术;10、干法脱除S
5,05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