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两个法院管辖有什么争议,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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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书面的方式确定受诉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便于原告方在发生纠纷后更为快速准确地确定受案法院,避免管辖异议程序的启动,从而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那么怎样约定有效的管辖法院呢?这里法官给您支支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第三,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第四,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第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除此之外,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也需要您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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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两个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则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否则是无效的,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是可以约定两个法院管辖的,但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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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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