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管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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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的财产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当两个司法管辖区均具备所需的执行程序时,有关安排便会正式生效。 (一)涉及金钱判决 《建议安排》只适用于涉及金钱的判决,不会涵盖强制履行令和禁制令。这类限制性内容主要是为了避免牵涉某一地方法院在另一地方是否拥有管辖权这一敏感问题。 (二)商业合约 《建议安排》只集中处理商业合约,而排除了对其他民事案件的适用。《商业合约》是指合约各方代其所属的行业或专业所签署的合约,并不包括关乎婚姻事宜、遗嘱和继承、破产、雇用和消费者事宜等其他类型的合约。 (三)选择法院 《建议安排》只适用于特区或内地法院的某些判决。在这些判决所涉及的商业合约中,有关立约各方应商定:特区或内地的法院将享有司法管辖权,或两地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四)金额限制 《建议安排》也只涵盖区域或区域以上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通常涉及港币50000元或以上),而不包括由小额法庭所作出的判决。 就内地法院而言,《建议安排》只涵盖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以上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原因是:涉及特区方面的合约作出裁决,通常只有这一级别的内地法院才具有司法管辖权。 (五)终局判决 有关安排只容许执行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至于一项判决如何及何时才应被视为最终及不可推翻,香港政府还会与内地当局进行进一步讨论。 (六)保障措施 在《建议安排》中香港政府建议,如有下列情况,根据《建议安排》作出的判决登记,可被拒绝或取消:⑴判决已获完全履行;⑵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⑶判决是在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况下取得;⑷执行该判决是违背登记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⑸判决与登记法院先前的判决并不一致;⑹在作出判决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没有收到足够的时间的通知;以及⑺登记法庭认为判定债务人有权豁免受该法庭管辖,或者认为他曾有权豁免受原判法庭管辖,且没有接受该原判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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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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