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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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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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种类有以下几种:区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移交管辖。首先对于其中区域管辖,可分为特殊区域管辖以及普通区域管辖、专属管辖、签连管辖和协议管辖。对于签连管辖,通常就是指特殊地域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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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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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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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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