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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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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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3.7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4.3.9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三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具体如下: 一、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二、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三、重度癫痫。 四、偏瘫肌力3级。 五、截瘫肌力3级。 六、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七、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八、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九、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十、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十一、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十二、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十三、一侧肘上缺失。 十四、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十五、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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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2020.08.21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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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
2021-03-29 15,340 -
工伤伤残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三级鉴定标准: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3.2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2022-02-14 15,340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十级残疾鉴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微有限;b. 创伤性癫痫,药物可控制,但脑电图中度以上遗留变化;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
2021-12-25 15,340 -
如何鉴定伤残三级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1]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1.《人体
2022-08-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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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有关规定,七级伤残的标准为:智力轻度障碍;轻度的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舌头整体缺失1/2以上;面部轻度毁容的;双目的低视力1级;鼻子外部缺损2/3以上或者严重畸形的;双耳受损,一只耳朵的听力受损大于等于71分贝,另一只耳朵听
9,615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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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
30,132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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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确定的,伤残的等级分为
28,547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