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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等级规定

2024-09-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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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等级可以分为十级: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注:2为平方);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1/4,但10cm2(注:2为平方),但10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2cm,但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扩展资料: 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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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一般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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