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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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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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
2020.06.30 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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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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