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9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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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吉林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37号。电话:6240814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2)吉林市车辆管理所。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北线1.7公里处。电话:6480131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6:30;周五8:3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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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的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错性辞退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
2020.02.24 286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
2020.07.05 930 -
工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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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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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8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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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15,340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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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15,340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哪些内容?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2022-09-20 15,340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全部内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09-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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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 202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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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5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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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