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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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使用假币罪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无售价币数额较大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无用假币的数额较小,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够成本罪。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使用假币罪认定——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如果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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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使用假币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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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
2020.01.01 100 -
使用假币罪具体构成要件?
使用假币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2020.12.17 99 -
刑法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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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构成的构成要件
使用假币罪的构成需满足: 1、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 3、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持
2023-02-13 15,340 -
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2021-11-09 15,340 -
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使用假币罪的四个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
2021-11-23 15,340 -
构成使用假币罪的要件?
构成使用假币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
2022-06-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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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构成犯罪吗
使用假币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明知是假币而使用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使用数额多少进行量刑,具体如下: 1、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使用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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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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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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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怎么判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刑法》对此罪规定了三个法定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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