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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级别

2022-01-2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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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3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一、基层法院管辖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总结如下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属于中院级别; B、专利纠纷案件; C、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D、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可以再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E、与仲裁相关的诸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三、高级法院的管辖 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A、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关于管辖权异议主体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再则,关于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最后最为关键一点,中院驳回已送的,依旧继续追加的。不符合法院基本审理逻辑思路,基层法院有不作为的问题。但是合理性就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独立,有自己的最终裁量权的。 但是我认为你可以提申诉或者上诉来解决这个问题,基层法院的做法,实在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困境,难以抉择,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 建议您详细出具一份说明一件书,呈交一审法院院长,和中院立案庭,反应这个问题。应该要给你一个明确答复的。否则,你继续申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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