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4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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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不得准许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中,需要办理营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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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不可能全国性规定某时某分,必须参照当地民族、民风、生活习惯、施工规范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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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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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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