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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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理解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则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二、范围差异 1.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 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 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 2. 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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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权的区别如下: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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